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
申报2007年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控股公司,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省经贸委决定组织实施2007年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原则
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开发政策,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能够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或传统产业改造,填补我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行业推广应用前景,并对产业技术进步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示范作用。
二、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及重点专项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导向目录》(闽经贸技术〔2007〕159号)中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今年重点组织实施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企业信息化专项、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
1、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申报重点
产学研联合共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入临床试验后的生物及医药领域产品和技术开发及新型医疗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的研制;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开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项目。
2、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申报重点
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的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特别是通过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3、自主创新专项申报重点
2006年-2007年各类产学研现场会的重点对接项目;重大技术需求招标成功项目;2006年第四届“6·18”到2007年第五届“6·18”期间对接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能带动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升级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能提升我省产业集群和拳头产品核心竞争力项目。
4、装备制造业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申报重点
我省已有一定基础的汽车零部件、优势产业用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环保机械及其它技术装备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5、企业信息化专项申报重点
行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业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智能化示范项目;面向中小企业、行业或区域的流通业信息化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申报重点范围,产业化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已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项目建设基本设施和条件,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到位。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良好。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应于2007年4月5日前将《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及申报材料(见附件2)一式三份报送所属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应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按技术需求对接、项目成果对接、自主开发项目分别汇总后于4月10日前将《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采用Excel表式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贸委。
(三)省属企业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四)项目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形式,企业在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须通过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http://www.ctifj.com)的网上办公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五、项目管理
(一)省经贸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对经评审列入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省产学研联合开发资金、技术创新资金、装备业消化吸收再创新资金和企业信息化资金等优先给予扶持。对属于行业发展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的技术需求和能成为重大新增长点的成果转化项目,各市、县及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可突破申报时间限制,随时申报,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并给予重点扶持。
六、其他说明
福建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fjetc.gov.cn)和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http://www.ctifj.com)可查询下载本通知(含附件)。
联系人: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朱 贞
联系电话:0591—87832934, 传 真:0591—87800532
E-mail:jmjs@fjetc.gov.cn
附件:[以下点击下载]
1、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编写提纲
3、2007年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汇总表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技术创新 项目 通知 |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7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