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第七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以科学发展观引导软件产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软件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今年我部将继续开展,“2008年(第七届)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排序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凡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软件研发、服务、系统集成及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港澳台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报,必须是中方(或大陆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
3、申报企业的全年软件业务收入需达到2.5亿元以上(含2.5亿元),同时其软件产品类收入(纯软件、嵌入式软件、IC设计)须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
4、亏损企业不参加本年度排序。
5、本界排序的时点数据为2007年12月31日前各企业完成的实际数据。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填报和申报工作。
一是各申报企业需填写好《2008年中国软件业务收入规模前百家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和《申报企业2007年主要经济指标表》(见附件2),上报属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二是各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收齐本地区或本集团的企业申报表,审核无误后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我部经运司,上报时间由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三是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收齐本地区的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于2008年2月28日前将汇总报告和各企业申报材料(附EXCEL汇总库)一并上报信息产业部经运司。
三、申报要求
1、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此次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我部《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8)》中的规定认真填写各项指标。
2、申报表的各项指标不得空缺,否则不可参加排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作好填报、申报的解释工作,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企业数据的质量。
4、凡以集团名义申报的企业,其下属企业不能再单独参加申报。
四、我司收到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后,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复核后,根据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及相关指标进行排序,并于2008年4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排序结果。
五、“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排序活动自2002年起每年开展一次,至今已经完成六届,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已经成为了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入围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协调产销运行中的问题,同时还将定期跟踪和监测各入围企业的发展情况;各入围企业也应按照我国《统计法》和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旅行责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联系人: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何海林 王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