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式
据美国1934年《通信法》第203条,所有电信经营者都有义务依照FCC(联邦通信委员会)制定的要求,向FCC提出有关调整资费标准的申请。而《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则是从局部竞争走向全局竞争的标志性事件。
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FCC采取了对具有支配地位的AT&T和ROBC(本地贝尔公司)进行资费管制,对非支配的经营者不管制的“非对称管制”政策。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FCC也采取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政策,于1989年取消了对AT&T报酬率控制的管制,改为价格上限方式,AT&T可根据市场的情况自由定价。到了1996年,FCC放开了对AT&T的所有资费管制,使AT&T和其它电信公司一样可根据市场的需求自由定价。
对RBOC的管制,FCC在1991年对RBOC所收取的长途公司接续费的管制上,采取了价格上限方式。与AT&T价格上限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FCC规定如果RBOC的报酬率超出所规定的值,RBOC就必须将超出的部分还给用户。FCC还将对RBOC的价格上限GNP-IP-X的X值分两种,X=3.3%和X=4.3%,由电话公司自己选择采用哪个X。选择不同的X所要求返还给用户的利益有所不同。1995年,FCC又修改了对RBOC的管制政策,将对X的选择增加到三档:4.0%、4.7%、5.3%。选择5.3%的公司不需要对用户返还利益。1997年,FCC将价格上限一律改为6.5%,并取消了利益返还政策。
欧盟模式
欧盟在2002年先后颁布了以下几个新的指令,以促进欧盟电信市场的自由化和电信政策的一体化:第一,一般性授权原则代替了许可证制度;第二,减少不必要的行业特殊管制,只有在竞争法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行业特殊管制;第三,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欧盟电信管制一体化。
欧盟目前放松了市场准入的限制,价格控制也只被限制在网络批发业务上,而零售资费则几乎完全放开。但是,放开竞争之后却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是不正当竞争问题。欧盟2002年新的管制框架的确立指明了资费管制的方向,即未来的电信资费管制越来越效法一般竞争法原则。管制机构应当更加贴近不同的市场,更详细了解市场在竞争环境下的多样性,从而采取正确的干预措施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日本模式
日本2001年修改《电气通信事业法》时,预先指定垄断市场的电信运营商,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行为管制。
政府规定不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运营商中的主导者都要禁止下列行为:滥用通过互联业务获得的信息;在电信业务方面,对特定电信运营商提供不正当的优先待遇及利益,或者提供不正当的不利待遇及应得利益;对其他电信运营商包括内容提供商、电信设备制造商及销售商的业务实施不正当规定或干涉。
日本总务省的资费管制,原则上对非主导运营商采取相对协商制。
对主导运营商采取合同条款制必须得到认可,并继续维持公共义务,根据竞争状况,政府的管制政策是在大幅度放松对主导运营商的管制,尽量放松资费、业务等方面的管制;对主导运营商继续维持公共义务,根据竞争状况,逐步实行相对协商制。此外,对资费管制的政策正在研究之中。
澳大利亚模式
在澳大利亚,价格管制被认为是用于保护消费者的一项主要措施。价格管制在1989年开始实施。
澳大利亚的价格管制对象是Telstra,管制的业务主要是本地电话业务和网络接入业务。
从那时候起,Telstra的许多电话业务一直受到价格管制。当前的价格管制安排仍主要是对Telstra资费的上限管制。各类CPI-X的价格上限管制都是为了实现有效的定价。
CPI-X的根本原则是:价格的变化应该反映单位成本的变化。
CPI-X价格上限管制用于:一是限制Telstra设置高于成本价价格的能力;二是激励Telstra为了满足价格管制的义务而努力提高成本效率;三是允许Telstra对价格进行再平衡以获取更高的效率 三依中文网 www.3eeezw.com 三依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