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一段时间国家正在积极的推进一些“金字号”工程,以及其它建立信息基础结构、建设各级信息资源和实施各类大型信息工程的进程。这些都是需要信息服务市场为支撑的,而在推进同时也逐步促进形成和正在形成巨大的信息服务市场。如何对信息服务有更深入的了解,以正确对待未来的挑战,是我们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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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的定义
目前信息服务业尚未有非常规范和统一的定义,从国际趋势看,信息服务业大体上可包含以下部分:传统电信服务;基于互联网的业务;广播电视;影视、媒体与出版业;软件服务。
广义定义:2003年1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将信息产业分类为五个部分: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后三者可视为通常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业。从行业小类看,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软件相关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相关服务、新闻出版相关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相关服务。
狭义定义: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发的《电信分类目录》中定义信息服务业务如下: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此定义中,信息服务是电信服务中的一项增值业务。从信息产业部目前的职责定义,信息服务业应包含传统电信服务、互联网业务和软件服务,随着未来三网融合的发展,还应包含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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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信息服务和数字内容产业的关系
数字内容产业是指将文字、图像、视频、语音等各种信息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提供给用户,以满足其在文化、娱乐、教育、休闲、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需求。
电信服务、信息服务和数字内容产业间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三者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数字内容产业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所需要的数字化内容,同时,通过网络提供数字内容也是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一部分。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最终将依赖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进步。
电信服务是信息服务业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技术进步、业务与网络的融合,传统电信服务的内涵和外延逐步扩大,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的界限逐步趋向模糊,与网络有关的信息服务(包括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实际都成为广义电信服务的一部分。从目前看,电信服务至少应包括传统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