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政策的国际经验
1. 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信息产业的国家之一,其信息产业政策是政府高层决策与国家信息活动及投资的有机结合。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及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是在政府引导并参与下进行的,与美国政府的信息产业政策息息相关。
美国信息产业发展采取的是宏观管理与自然成长相结合的模式,它用半个世纪的时间走完了信息产业的萌芽、成长和成熟的历程,并形成了其独特的信息产业创新模式。从1950年的《国家基金会法》开始,美国在随后几年建立了一大批专业信息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使美国在20世纪印年代前在信息产业领域就已位居世界第一。1958年著名的《贝克报告》建议在国家科学基金会内设立科学情报服务局,这表明信息在研究和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占据国家紧迫目标的主导地位,它成为美国国家信息产业政策研究的开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的信息产业政策是鼓励从政府的实验室向公众传播信息,鼓励从国外向国内输入信息。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信息革命在美国初现端倪,到1993年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明确宣布实施“信息技术产业政策”,建设“信息高速公路”。
从美国的信息产业发展情况来看,在其国家层面,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产业政策,并在不同阶段和领域,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目标调整各项具体政策,保持各项政策相互间的协调。美国信息产业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民间投资,扩展全民服务,保护信息安全和信息产权,保持和扩大美国的全球信息优势。美国信息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较为分散,几乎所有类型的联邦机构都有权制定信息产业政策,对其辖内的信息活动实施调控。除此之外,一些私人单位、学术团体、公益机构也积极从事信息产业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报告。
2. 欧盟
欧盟在信息产业政策方面采取了集中管理体制。各项信息产业政策由欧洲理事会制定,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唯一的司法机构,负责为欧盟信息产业政策给出统一的解释,并监控欧盟各成员国的贯彻执行。这种集中管理体制,有利于欧盟各成员国实现信息产业政策的协调统一,为信息产业政策体系的建立、实施及不断完善提供了良好保障,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欧洲理事会作为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对欧盟信息立法范畴和方针目标的确立,为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确立了统一的发展方向和总体目标。第二,欧洲委员会既是欧盟信息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又拥有信息立法动议权,同时还负责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这样,通过欧洲委员会自身的良性运转,保证了欧盟信息法与信息产业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第三,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征求欧洲议会及各咨询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的全面性、科学性,并使欧盟各成员国及不同集团的利益得以平衡和协调。第四,欧洲议会对其他欧盟机构执行、实施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监督,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对欧盟成员国履行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的监控,保障了欧盟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
相比于美国人倡导“信息技术”,欧洲人则更喜欢使用“信息社会”这个概念。欧盟的信息产业政策十分重视多元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条件,重视成员国间的共同研究,重视在联盟内部就政策文件进行的协商,以平衡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3. 日本
由于受到能源和自然资源的限制,日本非常重视信息资源,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日本的信息产业发展以“科技兴国”为国策,充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和扶植信息产业。早在1968年就提出了“知识集约型产业结构”政策,2001年1月开始实施《构建先进信息和通信网络社会基本法》,提出了构建“先进信息和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政策。日本政府认为尽管私营部门在构建先进的信息和通信网络社会方面将发挥主要作用,但政府仍有责任确保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应努力缩小因地理、年龄、身体状况和其他方面因素所导致的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机会及技能方面的差距。
日本的信息产业政策采用集中与分散并存的形式,在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如高度重视国家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信息系统和网络。同时日本政府要求其信息行为不能干扰民间企业的信息要素及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信息活动主要起到了扶植作用。日本实行官民一体化收集信息的体制,宏观经济信息收集以政府为主,微观经济信息以企业为主,实行官民结合,大中小企业结合。日本在信息产业政策的导向上重视技术经济信息和专利信息,特别注重吸收和利用国外的技术信息;注重加强与海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发展自主信息体制的同时,努力扩大海外的信息市场,以提高日本在国际上的地位。
4. 巴西
20世纪70年代以前,巴西几乎没有明确而独立的高科技政策,对高新科学技术的需求主要依赖进口。70年代初,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利用高新科学技术刺激经济的增长,巴西提出了“防守国家主义”技术自立的战略方针,并以信息技术为试点,出台了一系列信息产业政策,1984年的《信息产业法》是这一政策的高潮。巴西信息产业的发展政策鼓励本国计算机工业的发展,保护国内信息市场。在这个总的原则指导下,巴西政府采用的政策措施是加强对进口计算机硬件的限制,以防止资金外流,逐步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同时,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基金来推动信息技术的开发,设立信息和自动化特别基金来扶持本国的信息产业。在本国的信息产业有所发展、国内信息市场较稳定以后,巴西政府又采取对外开放信息市场,努力开拓国际信息市场,加强国际经济联系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