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万元奖励科技重大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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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来源:
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7日 点击数:
记者7月5日从福建泉州市政府获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提出,泉州市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分四个奖项,奖励资金每年的额度为150万元人民币。奖项类别及奖金分别是:泉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泉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泉州市专利奖,金奖3万元人民币,银奖2万元人民币,优秀奖1万元人民币。
《暂行规定》提出,泉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泉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个人: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后,使泉州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泉州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泉州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
《暂行规定》提出,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社会力量在泉州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泉州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暂行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泉州市政府2000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