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新一轮创新转型,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建立龙头企业领导挂钩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对2015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年度缴纳税金额超1000万元以上或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2015年新建成投产制造业项目年产值1-5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产值5-10亿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产值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对财政贡献增量地方收入部分给予60%奖励;新建成投产项目进规模的,按财政贡献地方收入部分给予20%奖励。奖励于2016年1月份由各县(区、管委会)兑现,涉及市级财政部分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返还。
(三)做大规模企业总量。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万元,县(区)配套2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一)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滚动实施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视同重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对当年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2014年税收超1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两级不重复安排扶持资金)
(二)推进两化融合。鼓励传统制造业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对企业项目建设期内购买软件及相关设备、机器人等成套自动化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相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技术改造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新获得省部级创意设计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的制造业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落实省政府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措施,整合、归并现有涉企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医药器械等产业发展,市级财政连续3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作为母基金。鼓励县区设立子基金,合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托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重点对接国家、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跟踪央企、省企和我市工业企业合作项目。
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鼓励优势企业采用合并(兼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其他形式兼并重组市内其他工业企业。
(一)金融机构对被兼并重组的企业要采取一揽子措施予以支持。税务部门要指导帮助兼并重组企业做好过渡衔接工作,一般纳税人兼并重组,根据企业申请可直接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工程施工、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变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资质证书、资产权属证明变更等,实行直接变更企业名称,资料不齐的,准予补齐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三)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市、县(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五、提升园区综合水平
(一)推进产业集聚。落实省市“三旧”改造政策,鼓励企业“退城入园”,建设多层厂房。对接省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提升园区承载能力。鼓励发展飞地工业,引导企业向专业化园区集中,对本市企业跨本市行政区域搬迁的,项目投产后产值、税收按“飞出地”、“飞入地”各50%进行核定。
(二)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工业园区市级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园区、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集群开展服务,支持工业设计、研发、培训、加工、检测、技术推广、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平台投资额及运行成本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一)鼓励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工业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在省里奖励基础上,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予以30%的配套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对工业企业与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合作,年服务营业额达300万以上的,参照物流企业补助标准,在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相应配套补助。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市各类机构举办地产品展销会,展位超50个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组织10家以上工业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面积超300平方米的长期销售网点一年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租金补助。
七、开展企业能效对标
开展能效、效益、环保管理等对标,全市确定10家能效标杆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继续支持电机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以及节水节材等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按项目投资额或实现节能量,给予10-20万元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落实好国家、省、市各级优惠政策,确保稳增长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发挥政策叠加和扩大效应,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