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以奖励的形式降低工业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进一步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加快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一批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的政策措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鼓励规下转规上
奖励对象:2016年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企业2016年纳税总额(含国地税)。
(二)关于鼓励增产错峰用电
1.企业增产用电奖励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二是工业企业的2017年季度产值(指季度内各月数据相加,下同)同比增长5%以上;三是工业企业的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且较上年同季度相比有增长。
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按当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
申报流程:2017年增产用电奖励措施按季度申报和兑付。一是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工业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用电奖励申报表、工业企业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二是各区经信部门将辖区汇总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
其他事项:工业企业用电量和产值分别以国网厦门供电公司的抄见电量和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的统计数据为准。工业企业租用厂房,应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2.调峰生产用电奖励
奖励对象: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已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除外)。
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奖励;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流程:2017年调峰生产用电奖励措施按季度兑付。
省电力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规定时段内进行电量采集,将数据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审核后测算出奖励金额,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各地市。
(三)关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
1.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所进行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重点工业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企业所进行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流程:以技改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四)关于鼓励发展智能制造
奖励对象:开展市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制造、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市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2017年度获得上述荣誉的单位,可以按要求进行奖励申报。
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被认定为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报流程:根据《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将于5月底之前印发《2017年度产业转型升级(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通知规定流程进行申报。
(五)关于鼓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奖励对象:
1.注册地在厦门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在厦门市依法纳税达到2年以上。
2.必须通过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贯标,所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是工信部推荐的机构,贯标进程必须及时在工信部贯标管理平台上公布;
3.2016年以来取得贯标证书,尚未按《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兑现奖励的企业,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贯标证书的企业,符合前述条件的均予以支持。
4.列入工信部2015年、2016年贯标试点的企业,若属非工业企业,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贯标证书的企业,可以给予支持。
奖励标准:企业通过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评定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评定机构颁发的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准备材料→网上申报→网络初审→提交纸质材料→市经信局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内部评审→联合市财政局会审→社会公示→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拨付资金。
其他事项:
1.此前通过贯标,已享受过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2.自主贯标并取得证书的,不予奖励。
(六)关于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
奖励对象:
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对象:指在厦门市注册时间满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近2年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示范平台申报对象:指在厦门市注册时间满2年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组织等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单位。
奖励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申报条件:
满足当前鼓励发展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共有4类10个。一是设计服务提升类,包括创新设计和定制化服务;二是制造效能提升类,包括供应链管理、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外包;三是客户价值提升类,包括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增值服务;四是服务模式创新类,包括金融支持服务和智能服务。
根据国家、省、市的示范申报通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国家级示范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除供应链管理类,其他类别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30%左右。
(2)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目标。项目实施后企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一年(2016年1月1日以前),应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
2.申报省级示范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支撑。企业近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项目不少于2个。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最近一年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15%(含);二是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三是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利润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
(2)示范平台:服务机构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其中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万元。最近两年为10家(含)以上制造企业提供服务,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2家以上,有较完整的服务链。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完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服务设备。
3.申报市级示范的条件与省级相同,具体以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申报流程:
推荐国家、省级示范:申报单位准备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市经信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内部评审→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
申报市级示范:申报单位准备材料→委托专项审计→网上申报→网络初审→提交纸质材料→市经信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市经信局内部评审→联合市财政局会审→社会公示→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拨付资金。
其他说明:
同一企业同时获得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只给予其中一个示范内容的奖励,若同时获得不同等级示范,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只给予最高级别奖励金额,不重复享受次级别奖励。
三、《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2017年2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