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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作者:福清政府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点击数: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融政综【2016259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好“大福清”建设“生态环保、项目建设、产业发展”三大行动,结合省、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0号、榕政综〔201677号),《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榕政综〔201670)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93号),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6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增长,现对融政综〔2015195号文件进行补充修订,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先进产能扩产增效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助且已指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鼓励良性存量企业就地扩张。经企业所在园区、镇街确认,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安全要求和产业政策,生产已满负荷且有市场拓展空间的纳税正常规上工业企业,允许其就地扩建、翻建厂房,不改变其用地性质,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到2.0以内(超过2.0需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不再加收土地价款,并免收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

(一)支持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机器换工、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或车间等),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30%40%5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上级有指定配套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鼓励实施智能示范工程。对新确认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对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当年缴税500万元(含)以上(福清市地方财政口径,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缴税300(含)-500(不含)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缴税3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级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

(二)对年审合格且目前正常运行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已领取过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5万元奖励。

(四)对列入上级产学研和自主创新扶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省、福州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30%40%5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以下达扶持资金文件为据)。(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科院及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级有指定地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协、人社局)

(六)对年审合格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两院”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运行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协)

(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对在福清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和福建省专利一、 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本项内容按《福清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科技局)

(九)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项目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九)、(十)项内容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42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新评定的创新型国家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二)对新评定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生产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的,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省级、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项目,上级已指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或被评为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终端用能产品、公共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一)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通过自愿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对节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且提高原材料利用率10%以上(含10%),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对节水改造项目,投资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轻纺、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等高用水行业年节水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其他行业年节水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已竣工项目,每万吨节水量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福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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