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经济)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机械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8)的通知》(泉政办〔2014〕122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机器人产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29号)文件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精神(《会议纪要》第21次)、泉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会议纪要》第12次),为加快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我市智能制造发展,做大做强我市机械装备产业,促进两化深度融合,现就组织申报泉州市加快机械装备产业和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兑现
1、由市、县分别承担和配套补助资金项目,市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县级应及时进行配套补助。
2、除“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供货和承租企业)资金不设上限外,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当年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 本次项目申报分两批申报。项目一、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仅在第一批申报,项目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仅在第二批申报,其余项目两批均可申报。同一产品不可同时申报项目二、三和项目四、五。同一企业不可同时申报项目一和六。申报单位可登陆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jw.fjqz.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文件及附件。
(二)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一式两份,所提供所有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经所在地县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推荐行文(含汇总表)上报至市经信委、财政局。第一批项目书面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第二批截止2018年2月28日(此截止时间指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报送到市级部门的时间,各企业报送的截止时间需根据各县级经信、财政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
2.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或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jw.fjqz.gov.cn),点击“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边“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提交单位选择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第一批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第二批截止2018年3月13日(此截止时间指县级经信、财政部门转报到市级部门的时间,各企业报送的截止时间需根据各县级经信、财政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申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须通过“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申报项目二、三的“数控一代”产品推广和购置企业以及项目五的“数控一代”产品供货和承租企业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标准: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至少一人在另一家企业任董事或监事或经理之职。
(三)项目二、三、四、五、九、十、十三、十四、十六、十七通过初审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如实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遵守《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可取消申报单位项目申请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各项资金申请。
(五)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7〕7号),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所有项目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工商信息登记表(非企业单位除外,但需列具体名单)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同时承诺“本单位及以上名单人员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泉州市经信委
项目一、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陈默涵,电话:22385189 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
项目二、三、四、六、七:
装备与电子工业科 郑丽花,电话:28382938
项目五:
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缪宇竞,电话:28382809
泉州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企业还可加入“泉州机械装备制造业群”QQ群(群号:289459976)或“泉州市两化融合群”QQ群(群号:283213353)进行交流。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1日
附:泉州市加快机械装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数字化车间:车间利用控制、传送等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车间内生产设备以智能化、数控化、自动化设备为主,实现车间范围内对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减少人工效果明显。
2、智能工厂:⑴具备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包括与生产计划、物流、经营相关管理系统(如ERP、CRM、SCM等),与产品设计相关的研发系统、与生产线/生产设备控制、调度、计划相关的生产系统(如PLM、MES、DCS、PCS等),具备从原材料供给到售后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服务能力。⑵产品研发设计,使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设计。⑶生产制造。采用数控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和工业机器人占企业生产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70%,生产设备联网数占自动化、数据化、智能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基本实现无人或少人生产);生产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生产设备状态(如运行状态、生产数量、生产效率等)实现实时监控。⑷生产管理。建立生产制造全过程监控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系统。⑸质量管理。被制造的关键部件或产品质量可追溯。
3、未获“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不得申报智能工厂,已获“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再申报获评智能工厂,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差。
4、已获得过“数字化车间”认定补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数字化车间”认定补助,已获得过“智能工厂”认定补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认定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智能制造认定奖励类);
2、项目总结报告书;
3、项目关键设备、控制系统、软件、智能部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4、生产制造环节车间设备清单(1-4格式见附件1);
5、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6、反映企业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的相关图片及生产过程视频。
二、“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
(一)补助标准
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30%和70%),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产品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名单的企业;
2、产品销售发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且该产品未享受过政府补贴;
3、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生产条件;
4、列入名单的企业应规范产品的铭牌,明确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与示范产品名单内容一致的相关设备信息并标明生产日期;
5、收款已达发票总金额60%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申请表及申请报告(附件2);
2、销售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购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单价(不含税)、数量、总价(不含税)、记账凭证号、发票号、发票日期]及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协议)、企业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及“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购买“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
三、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
(一)补助标准
鼓励泉州市企业购置使用列入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购置使用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本地企业;
2、产品发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3、该产品未享受过政府补贴且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购置的产品;
4、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生产条件;
5、申报补助的产品应贴有铭牌,明确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与示范产品名单内容一致的相关设备信息并标明生产日期;
6、产品放置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为租赁场所的,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8、付款已达发票总金额的60%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申请表(附件4);
2、企业申请报告(说明购置本地数控产品使用情况等);
3、购置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销售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单价(不含税)、数量、总价(不含税)、记账凭证号、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协议)、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销售“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
7、购置设备实样图片及视频(图片要清晰体现每一台设备名称、型号的标牌和整体外观、视频要体现产品主要外观、功能特征、运行情况)。
四、“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融资租赁公司)
(一)补助标准
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的,按不高于租赁费(不含租赁本金)的20%给予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本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已向生产企业付清设备款项。
2、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需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名单且未享受政府补贴;
3、租赁费发票和购置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融资租赁公司)项目申请表(附件6);
2、出租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承租企业名称、租赁费发票金额(不含税)、租赁费发票号、租赁费发票日期、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购置发票号、购置发票日期、销售企业名称]及租赁费发票、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企业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3、“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7);
4、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的通知文件;
5、销售及承租“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销售方、承租方企业公章)。
五、“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供货和承租企业)
(一)补助标准
鼓励泉州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非售后回租)使用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分别按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的10%和20%(市、收益县各承担30%和70%),给予供货企业和承租企业补助。
(二)申报条件
1、供货企业和承租企业为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2、供货企业和承租企业需同时申报,单方申报不予补助;
3、融资租赁设备需列入2017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名单;
4、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融资租赁公司已向供货企业付清设备款项,且承租企业已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30%以上;
5、融资租赁设备未享受过政府补贴、不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未抵押和售后回租;
6、融资租赁设备已投入使用,应贴有铭牌,明确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与示范产品名单内容一致的相关设备信息并标明设备生产日期;
7、融资租赁设备放置场所与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且为租赁场所的,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供货和承租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8);
2、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具体情况、预计投产时间及投产后预期效益等,篇幅在2000字以内);
3、融资租赁设备清单[包含:供货企业名称、承租企业名称、融资租赁设备名称及型号、单价(不含税)、数量、总价(不含税)、记账凭证号、发票号、发票日期](附件9);
4、承租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10);
5、供货、承租和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融资租赁设备发票、收付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7、融资租赁设备实样图片及视频(图片要清晰体现每一台设备名称、型号的标牌和整体外观、视频要体现产品主要外观、功能特征、运行情况)
六、“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项目补助
(一)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需在泉州市登记注册)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竣工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项目实施后,在生产效率、用工、运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对行业有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已改造完成,并应用到生产中。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书(附件11);
2、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清单及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校、科研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及改造后视频,生产效率、用工、运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能源利用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佐证材料;
6、高校、科研机构参与项目改造的人员名单(附件12)。
七、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被评为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奖励申请表(附件13);
2、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机械装备产业重大专项
(一)补助标准
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公共平台、机器人重点领域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等重大专项。对实施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领域
国产数控系统开发,机器人高性能伺服电机及驱动器、高精度减速器、智能控制系统、视觉识别系统、传感器等重点领域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装备、关键智能基础件、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及转移转化,行业示范应用以及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支持重点,有效带动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2、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
3、公共平台应符合扶持方向,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4、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公共平台项目除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机械装备产业重大专项补助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书(附件14);
2、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证明材料(实施单位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可提供单位所属实施人员拥有相关发明专利授权使用及任命、聘用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研发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鉴定成果、各类政府奖项、参与制定并已出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4、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奖励
(一)补助标准
鼓励机械装备企业创建研发、检测机构,对被确定为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
2、2016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按高新企业标准认定)占主营收入5%(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报告书(附件15);
2、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研发水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鉴定成果、各类政府奖项、参与制定并已出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4、2016年与研发相关的费用清单列表及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研发奖励
(一)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机器人、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备或申请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
(三)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研发奖励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书(附件16);
2、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本专业专家(与本企业、本项目无关联)出具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推荐函(附件17);
4、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2017年1月1日以后省级及以上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6、企业涉及申报项目的研发投入清单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7、具备或申请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证明材料;
8、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一、国家智能制造试点项目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企业项目获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智能制造试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8);
2、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复印件;
3、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十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已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证书。
(三)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奖励申报表(附件19);
2、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文件或相关证书复印件;
3、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需在福建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http://fjpg.cspiii.com/User/Login注册并开展评估,打印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