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财政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19〕4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闽财企指〔2020〕3号)、《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8〕1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闽节能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节能技改重点项目
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 5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等在内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
1.示范项目:包括节能、循环经济及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重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改造和应用示范项目等。
2.示范单位: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所在单位,节水型示范企业等。
(三)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示范单位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福建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等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示范单位。其中,承担工信部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企业不再奖励,列入国家、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不重复奖励。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在兑现政策奖励之前,省工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具体资金安排按照省工信厅文件执行。
(四)促进尾矿库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尾矿库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对尾砂“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综合利用,削减尾砂总量。对尾矿库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优先给予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支持。
上述项目有关的选项范围、奖励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五)节能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市级平台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及能效对标活动,清洁生产审核,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节能循环经济宣传、培训及表彰等活动;支持、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单位为企业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偿服务,开展节能循环经济诊断,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工程。具体资金安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二、选项原则
(一)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节能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遵守节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3.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起至申报截止日)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
4.单位及法人未列入“失信黑名单”,无“涉黑涉恶”情况。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以及违反国家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应达5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项目必须建成投产。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且须是2019年1月1日以后至申报截止日前建成投产,其中,节能技改项目需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4.符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规定。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除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以及相关文件已明确需配套或可叠加享受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安排资金,即同一企业同一认定年度仅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中小企业于2020年5月19日(含)之后获得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项目补助。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主要因扩大产能、管理节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硫磺制酸余热回收、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炉顶压差发电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等项目;
7.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8.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9.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10.获得园区循环化及绿色改造示范试点资金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市工信局收件截止日期为9月15日,县级工信、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截止日期,加强与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的对接协调,统筹安排好本辖区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收件时限和部门初审时间,通知、指导企业开展政策申报,认真做好初审上报各项工作。县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收件汇总受理后,转交给县级工信部门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2份)上报市工信局审核。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若暂未设立惠企政策兑现窗口,由所在地经发(经济事务)局牵头组织企业申报,直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一式2份)上报市工信局审核。
(二)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含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档材料:
1.上述(一)中初审推荐意见须附项目汇总表(附件4),项目汇总表(附件4)电子档报市工信局汇总。
2.上述(一)中初审推荐意见须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并附通过公安部门排除“涉黑涉恶”情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况。
3.项目申报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节能技改及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含促进尾矿库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材料:
(1)封面和目录;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项目验收报告、改造前后照片等);
(5)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6)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技术参数,循环经济项目可不提供);
(7)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和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环评验收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4.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单位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无需上报申报材料,根据省级及以上有权部门认定文件直接安排资金。节能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二)如果当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于年度可用资金额度,则优先安排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单位奖励资金,剩余资金按等比例分配。
五、联系方式
(一)市工信局能源科联系电话:3293266
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2321577
(二)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gxj.longyan.gov.cn。
附件:1.节能循环经济项目选项范围具体内容及奖励标准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龙工信能源[2020]24号2020省级节能申报指南的通知.rar
原文附件下载地址:
http://gxj.longyan.gov.cn/xxgk/czzj/202008/t20200803_17101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