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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hoyou 来源:相关网站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的《三明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2015年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对企业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4〕7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14〕74号)精神,设立三明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4年到2018年,市财政从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单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两化融合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采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两化融合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扶持方式

第四条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属工业企业,梅列、三元“两区”区属工业企业及市县共建园区工业企业,市级“两化融合”标杆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市级“两化融合”标杆企业建设。

(二)支持制造业加大信息化投入,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支持鼓励企业实施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应用;推广绿色生产、安全生产;推动明台合作;扶持发展信息消费产业;支持创新研发设计和云计算、物联网应用等七大重点工程。

(三)支持为两化融合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和资金奖励两种方式,具体包括:

(一)对认定为市级“两化”深度融合标杆的企业(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对市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对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和信息技术等配套服务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

(三)对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财政受益地兑付;两区和市县共建园区企业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和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的各项政府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级两化融合项目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由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局组织企业统一向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三明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续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为当年内完工项目;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的其它应具备条件。

第十条申请“两化”深度融合标杆的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明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获得“两化”深度融合标杆的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明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简介及信息化建设综述;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含项目提出背景、建设目标、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项目支撑单位介绍、项目实施进度、推广应用情况等);项目收益情况(含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项目购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和上年度缴纳税收的专项审计报告(待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统一安排);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明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平台基本情况(成立情况、投资构成、主要业务、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平台建设过程和投资、运营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平台架构(包括平台技术构成、平台实现功能和技术优势等);服务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内容、效果和对象等);运行模式、平台应用相关典型案例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项目购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名单、不少于3家企业服务协议;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和上年度缴纳税收的专项审计报告(待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统一安排);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已通过专家评审拟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需提供由市经贸、财政部门选定的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的企业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和上年度缴纳税收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按照分级申报原则,凡符合市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初步审核并筛选后,联合行文分别向市经贸委和财政局申报;市属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委和财政局申报,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各三份。未按规定报送或超过上报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由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确定扶持项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两化融合项目,由企业依据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批文,到当地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从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全额收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两年内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